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十篇】-爱游戏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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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21:41:24
第①篇: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为确保2011年我乡社会政治稳定,认真贯彻落实县民宗局宗教联系工作会精神,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安定团结,按照县委、政府对社会稳定工作的要求,结合湾里乡实际,就2011年乡宗教维稳工作安排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一)成立宗教维稳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xxx乡长长)
xxx(党委副书记)
xxx(常务副乡长)
xxx武装部长)
x
xxx(人大副主席)
成员:xxx(党政办主任)
xxx(综治办主任)
xxx(派出所所长)
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吴守君同志兼任。
(二)乡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宗教维稳工作,明确由乡党委书记负总责,乡长负责督查落实,乡党委、政府成员分工负责,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制,针对排查出的矛盾和问题逐项梳理,乡政府安排归口部门和相关村落实专人负责限时调解疏导和化解矛盾。加强值班制度,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坚决杜绝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聚集滋事和越级上访事件。
二、结合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维稳工作
(一)全力做好宗教工作,由各村支书、走村干部负责监控,及时掌握汇报情况,加强信息综合处理,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对案件多发地段加强治安巡逻,对治安难点、重点交通要道以及外来人口的排查整治,加强治保会巡逻队的不定期巡逻和院落守护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情报信息报关和值班制度,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网络安排,每天收集信息,及时准确向主要领导报告不稳定事件的情报信息,加强情报信息的综合处理和督查督办。实行24小时干部值班制度,专人向县有关部门上报情况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乡、村、社。
(四)成立应急处置小分队:
队长:xxx(党委副书记)电话:xxx
副队长:xxx(综治办主任)电话:xxx
成员:派出所全体成员,各村治保会巡逻全体成员,乡巡逻队全体人员,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五)后勤保障
提供维稳专项经费。党委、政府将维稳工作列入各村、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一级目标管理,并逐项督查、查漏补缺,确保我乡2010年社会政治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处置宗教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宗教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政治影响和人身、财产损失。
(二)以防为主。有效预防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准确预测预警;做足各项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宗教突发事件,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三)分级负责。处置宗教突发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工作原则。发生在基层的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应立足于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力量,解决在基层。
(四)快速到位。宗教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事发村(社区)负者人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必须迅速到达现场,疏散群众,稳定情绪,缓和矛盾,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件冲突进一步升级,矛盾进一步激化。
(五)协同一致。党政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事件,统战、民族、宗教部门要利用自身优势,做好说服、劝导、疏散群众及收集信息的工作;对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有关执法部门要坚决依法处置。
四、监控、预警和报告
乡综治办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宗教突发事件监控方法与程序,针对宗教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网络。
各村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宗教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乡综治办应立即向乡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县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县应急办报告。在接到应急通知后,主要领导原则上要求30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五、应急响应
(一)相关村(社区)的响应
事件发生后,所属行政村(社区)应及时响应,在进行应急处置时,应及时向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二)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响应
乡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六、指挥协调
宗教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15分钟内启动,各相关单位,应在30分钟内调动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第一时间组织区内力量开展处置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扩大。乡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在接报30分钟内开展工作,并通过应急指挥平台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七、应急结束
现场处置工作完毕后,由启动预案的乡宗教协调小组宣布应急工作结束,响应终止。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乡宗教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恢复工作生活秩序、清理现场、法律援助、经济补偿等善后处理工作,乡宗教工作协调小组要组织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并总结经验教训。
第②篇: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民族、宗教问题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以下简称“民宗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单位、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处置民宗事件中的职责任务,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群体性非正常上访事件,维护全区民族团结、宗教和顺局面,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xx省宗教事务条例》、《xx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xx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x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分类分级
1. 民宗事件是指因民族矛盾、宗教信仰引发的各类群体性冲突事件和群体性非正常上访事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
2. 根据民宗事件发生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民宗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民宗事件(ⅰ级)、重大民宗事件(ⅱ级)、较大民宗事件(ⅲ级)和一般民宗事件(ⅳ级)四个级别。
3. 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民宗事件(ⅰ级):
(1)参与非法聚集,人数达1000人以上;
(2)造成20人以上人员伤亡;
(3)首脑要害地区参与非法聚集人数达200人以上;
(4)聚众冲击、围攻首脑要害单位、地区,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5)非法聚集20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冲突,或者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6)出现超越省辖内的连锁反应。
4. 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民宗事件(ⅱ级):
(1)参与非法聚集,人数在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人员伤亡;
(3)首脑要害地区非法聚集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4)出现本市内跨区连锁反应;
(5)聚集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体性械斗、冲突,或者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6)涉及境外人员参与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5. 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民宗事件(ⅲ级):
(1)参与非法聚集,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2)已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伤亡;
(3)在首脑要害地区非法聚集人数10人以上、100以下,有冲击、围攻等明显倾向行为;
(4)已引发有关连锁反应;
6. 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民宗事件(ⅳ级):
(1)一次(或者历次累计)参与非法聚集人数100人以下;
(2)在首脑要害地区非法聚集人数10人以下,有冲击、围攻等明显倾向行为;
(3)已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
(4)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或者波及到)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方面的一般民宗事件(ⅳ级)应急处置。
1. 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 因各类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信教群众1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 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事件等。
(五)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协调配合。根据民宗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民宗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信教群众利益,加强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规范突发的民宗事件应对工作。
3.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慎用少用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发挥少数民族群众组织和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发挥民族、宗教人士和管理服务部门的作用。
4. 说服教育、及时化解。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及时调集专门力量参与处置,发挥各单位、部门的作用,迅速化解民族矛盾、宗教问题。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任务
(一)组织体系
1. 在xx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xx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xx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民宗专项应急委”),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涉及到民族、宗教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民宗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委政法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和街道办事处组成。
2.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民宗局局长担任。
3.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下设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民宗专项应急办,下同),是区民宗专项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民宗局办公,区民宗专项应急办主任由区民宗局局长兼任。
(二)职责任务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的职责任务: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处置部门有关决定和处置工作要求;
(2)组织、协调民宗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3)决定和终止民宗专项应急预案的执行;
(4)已经(或者可能)发生ⅲ级以上民宗事件,及时报请上级启动预案,积极做好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2.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职责任务:
(1)执行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决定,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2)做好日常值守工作,收集、研判、报告、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信息;
(3)建立和完善信息搜集、跟踪、监控和处置的体制机制,协助发布及时准确的新闻信息;
(4)提供民族、宗教方面政策法规咨询;
(5)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6)协助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工作。
3. 民族宗教团体职责是依法依规管理和服务,做好有关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区民宗部门提请市民宗委协调市民促会和宗教团体,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职责分工
1. 区政府办:协助区政府领导贯彻落实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研究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
2. 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负责收集、研判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掌握事态发展趋势,提出应对处置建议,及时向区民宗专项应急委报告;负责与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为处置工作提供相应的政策法律依据;及时向市民宗委汇报相关情况并寻求支持;完成区民宗专项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和舆情管控应对,指导区相关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 区融媒体中心:协助监测和处置网络上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而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感情的事件。
5. 区委政法委:全程参与突发民宗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各单位有序开展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实时收集、整理事件最新动态信息向市应急办报送,落实应急物资,做好相应救助,协助区民宗应急委(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 区公安分局:负责搜集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目标、重点人群的保护;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现场交通管制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
8. 区文化和旅游局: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文化事业活动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和出版物、音像制品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感情的事件。
9. 区教育局: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教育事业活动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
10.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药品、抢救伤员,落实救治和转移伤员的医院。
11. 区司法局:协助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协调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在区民宗专项应急委的领导下,参与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视情开展化解心结、心理疏导等工作。
12.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资金准备和应急款项拨付。
13. 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协助处理因城市拆迁、征收改造工作中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或宗教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4.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突发事件的掌控、信息收集上报,负责事件发生和处置过程情况的初步汇总,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和稳定当事人思想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负责对涉及本辖内人员和事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遇到行政职能调整或者变更,由继任者履行。
(四)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区委区政府要求,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可以设立处置民族宗教问题的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协调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配合事件发生的属地街道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和必要时施行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三、监测与预警
(一)因新闻报道、互联网和书刊、音像作品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感情及权益引发的游行、抗议、串联、声援活动。
(二)行政勘界、土地开发、城市管理、建设拆迁、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利益而引发的事件。
(三)受境外敌对势力或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煽动,导致少数民族群众或者信教群众与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对抗的事件。
(四)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纠纷甚至械斗。
(五)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或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或在高校等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
(六)其他原因引发的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大规模非法聚集事件。
四、预防与准备
(一)舆论引导与风险控制
1. 加强和完善对民族宗教群体性公共事件监控管理,快速准确分析研判民宗外事件,及时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2. 建立和完善因解决民族宗教问题而引发民宗事件的风险防范制度措施,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单位、场所、行业,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对民宗事件可能突发的方式、规模、影响进行研判,提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隐患排查和信息预警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要定期组织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辖区内排查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认真及时地开展调查和化解工作。
2. 建立上报和零报制度。各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向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及时上报所发现的有关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民宗事件信息。遇有重要传统节假日,提前做好安全隐患和问题排查工作,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及时上报。对迟报、漏报的,要给予批评,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 预警信息的发布,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接到民宗事件信息,在认真进行核实的同时,及时将预警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委(办)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程序经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条件: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
(3)聚集围攻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
(4)人员聚集严重影响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社会安全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宣传教育与队伍准备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负责有针对性开展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应急处置的技能。
2. 健全民宗事件应急处置的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规范化建设,提升职业技能,准备必要的宣传教育、调查取证的装备和器材,发挥应急处置的综合能力。
五、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一)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民宗事件(ⅰ级)、重大民宗事件(ⅱ级)、较大民宗事件(ⅲ级)时,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应立即启动区民宗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委(办)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迅速了解上级启动的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情况和工作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二)ⅳ级响应
一般民宗事件(ⅳ级)发生后,迅速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参与人员规模和影响范围,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及时启动预案,采取下列ⅳ级响应措施予以应对:
1. 及时收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处置措施的准备,为应急处置提供准确的信息保障。
2. 组织民族宗教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跟踪分析评估,预测民宗事件可能性、规模、影响程度和范围,防范突发事件升级。
3.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 强制隔离持械和使用暴力的当事人,妥善处置现场纠纷和事端,控制事态发展。
5. 控制并保护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和燃料(气)供电供水设施设备。
6. 封锁(或者管制)有关场所、道路,实行有效证件查验通行措施。
7. 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对民宗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进行发布和管理。
六、应急结束与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1. 民宗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决定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 应对处置民宗突发事件的职责任务履行完毕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二)后期处置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负责做好后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街道和部门落实救治、安置及善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并向区应急委(办)书面报告,负责提出奖惩意见,落实区民宗专项应急委的奖惩决定。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各成员单位日常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相关信息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预案启动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人员队伍与物质保障
区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学习宣传与预案演练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根据工作的需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
2.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内容包括学习各类预案管理、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应急救援技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基本知识等。
第③篇: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1.总的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为主线,坚持预防、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宗教和谐与社会和谐。
1.制定目的
预防和减少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预防、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责任、区域管理体系和应急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控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恢复和重建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格局。
1.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民族乡镇行政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省、市、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适用范围
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导致县行政区域内民族宗教的应急状态,适用于本计划。
1.5.事件等级标准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和范围,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等级),特别重要(ⅰ等级)四级,事件等级具体标准按省、市、县规划执行。
1.遵循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统一领导,领导指挥;分级负责,主要属地;及时报告、信息共享、快速响应、整体联动、依法处置、科学响应、信息披露、积极指导、全局、整体善后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修文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民宗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教育局、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生态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局、电信、移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县民宗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2.1.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县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内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贯彻上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措施,负责审查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制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统一指挥、领导、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涉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处置。
县委宣传部: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及时对新闻宣传报道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和新闻发布,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民族宗教知识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委政法委: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县委统战部:统筹协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组织制定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和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调查,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和检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做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县公安局:及时封锁现场维持秩序,做好现场内外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对不予配合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县司法局:协助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调组织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参与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调处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接待接访工作,引导来访人员依法有序反映诉求。
县教育局:防止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涉及学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上级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县卫健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等卫生工作,加强应急援救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打击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流通。
县民政局:划拨一定的救助款项和物资,对突发事件造成的贫困人口提供救助,为救助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建设。
县应急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安全监测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文化稽查工作,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游客疏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药管理,指导和加强农民的卫生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县生态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森林防火和环境保护工作。
县交通局:在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
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重大节日节庆活动食品安全检查,严把食品安全监管关,严厉打击伪劣商品的非法流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县发改局:加强价格监管,打击哄抬物价和乱收费用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县供电局: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造成的电路抢修和送电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当地乡镇党委镇政府、街道党委和服务中心以及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2.2.1 办公室的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县民宗局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县民宗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民族宗教的副局长兼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办公室人员可根据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2.2.2 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协调职能,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3.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指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应用科学手段判断事件演进速度、方向和规模,并按照预测结果做出预警的过程。
3.1 信息预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分析、早预测、早处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收集、报告对民族宗教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行业信息的采集、分析、预测由分管领导负责,综合类信息由办公室收集汇总。
3.1.1 信息预测与报告的内容
⑴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信息。
⑵预案中涉及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信息。
⑶突发事件在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所有信息。
3.1.2 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管道和方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是监测与报告辖区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县民宗局是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监测与报告的责任主体。信息监测与报告的方式主要有电话、书面报告、计算机网络三种方式。信息监测与报告主要有以下三个管道:
⑴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要求直行报送。常规信息监测报告的对象、程序、时限等内容须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⑵对有征兆性事件或重要监控事件,由县民宗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监测与报告。
⑶公众发现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征兆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接警机构报警,接警机构为县政府应急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县民宗局及各基层公安派出所,接警设施为接警机构应急值班电话,指挥部办公室(即县民宗局)电话为2322062,接警后按照应急响应的程序要求进行处置。
3.1.3 信息监测与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⑴程序
a、常规信息:常规信息由本单位协助乡镇政府、街道服务中心监测并按要求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报送县应急办。
b、重要信息的报告:监测到有突发事件发生征兆时,必须立即对事件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等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建义,并立即报县应急办。
c、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随时将有关信息报县应急办。
⑵时限
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县应急办报告,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1.4 信息安全
信息监测与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3.1.5 监督及责任
⑴接受县应急办的信息监测与报告监管和对报送情况的检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⑵有责任按预案要求报告相关信息,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⑶市民有义务将所知信息报告有关部门。
3.2 预警
3.2.1 发现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分析、分析预测,达到预警程度的报县应急办并提出预警建议。
3.2.2 接到预警信息后,依据相关预案进入警戒状态并实施处置。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建成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3.4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获取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发布。
4.应急回应
4.1 分级回应
4.1.1 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1.2 发生跨区域的突发事件时要与有关部门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作出联动响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 响应程序
4.2.1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事件级别和实施分级响应之前,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⑴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⑵请示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处置;
⑶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⑷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⑸向社会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⑹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县级专项应急机构和县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2.2 接到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报告时,要立即报告县应急办,组织相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
4.2.3 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控制事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4.3 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出现本单位难以控制的扩大趋势时,报请县应急办请示扩大应急。
4.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配合新闻媒体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4.5 应急结束
4.5.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宣布应急结束,做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4.5.2 突发事件发生事发在2周内向县应急办提交处理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理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⑴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济救助受灾群众和救治受伤人员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⑵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救灾物资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⑶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调查、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⑷及时制定重建计划,尽快恢复事发地的生产、生活秩序。
⑸突发事件的赔偿和征用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6.保障措施
6.1 预警系统建设
初步建立预警信息系统,对突发事件进行常规和专业数据监测与预警,负责本部门相关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报送县应急办备案。
6.2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县、乡、村民族宗教应急机构工作联系三级网络,建立健全并落实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并保持信息传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公布各级各部门应急办公电话和移动通讯爱游戏官网入口的联系方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3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事件处置成员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的人员平时由所在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参加本乡(镇、街道)、部门、本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在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及宗教活动场所应急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要加强联动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应急队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队伍的有效运行。
6.4 现场支援保障
突出事件处置成员单位、事发乡(镇、街道)政府及宗教活动场所要组织好处置、救援保障工作,确保所需设备、工具等物资及时到位;确保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的供应。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征用应急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和调用人员,涉及的组织或个人应无条件支持、配合、服从。
6.5 技术装备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及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紧急处置装备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处置装备,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与保障计划,做好装备器材、交通通信工具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6.5 经费保障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党委、政府在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事件知识和预防、除险、自救、互救等技能。
7.2 培训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对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及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1.与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2.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员指挥能力;3.处置突发事件战术;4.个人安全防护知识;5.处置方法和步骤。
7.3 演习
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成员单位协同处置、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形成较为完善和规范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
演习贴近实战。演习包括以下内容:预警、报警、开设前方指挥所、信息收集和分析、动员准备、途中的交通调整和安全保障、先期处置力量、二期处置和预备力量的配置、救援中的后勤保障、到达现场后的警戒哨设立和警戒线的划定、开展现场工作的步骤和方法、演习结束后的转进、评估总结、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等。演习结束后,结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习方案,对演习的各个环节和总体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演习方案,使之更符合实际和实战要求。
8.监督检查
8.1 为确保本预案制定的各项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得以落实,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监测、保障、处置联动、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使应对突发事件的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开展对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后患。
8.2 对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情况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漏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并将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处置工作情况定期作汇报,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9.附则
9.1 奖惩
9.1.1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报请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有力抢险,出色完成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测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措施得当,成效显著者。
9.1.2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报请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急关头临阵脱逃的;挪用、盗用、贪污抢险救灾款项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它危害应急救援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报县政府审批或备案。
9.2.2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④篇: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制定本预案。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宗教事务条例》、《xx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局面,减少突发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2.以防为主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充分发挥各级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管。
3.分级负责、分工协作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工作方法,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宗教团体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民宗局局长担任组长,各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指挥工作。
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定性分析,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对各项工作进行指挥和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各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解决事故处理中的具体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处,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并根据领导小组授权,协调有关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民族处、宗教处等相关业务处室依据职能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及信教群众的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后勤保障。
三、应急事件的处置措施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与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保持情报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发现、收集、研判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件的信息,提前掌握应急处置的主动权。按照分级响应、现场指挥与协调、新闻发布、后期处置等程序开展工作。
四、应急保障
预案启动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工作组有关成员要认真落实各种保障措施,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同时,完善地方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上传下达渠道的安全畅通。保障处理事件时所必备的车辆、通讯器材及其他物资的充足,不定期开展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及有关方面的培训,提高应急管理的领导和指挥水平。
五、附则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总结有关经验教训,随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
各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参照此预案,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⑤篇: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民族、宗教问题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以下简称“民宗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单位、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处置民宗事件中的职责任务,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群体性非正常上访事件,维护全区民族团结、宗教和顺局面,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武汉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武汉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江岸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分类分级
1. 民宗事件是指因民族矛盾、宗教信仰引发的各类群体性冲突事件和群体性非正常上访事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
2. 根据民宗事件发生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民宗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民宗事件(ⅰ级)、重大民宗事件(ⅱ级)、较大民宗事件(ⅲ级)和一般民宗事件(ⅳ级)四个级别。
3. 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民宗事件(ⅰ级):
(1)参与非法聚集,人数达1000人以上;
(2)造成20人以上人员伤亡;
(3)首脑要害地区参与非法聚集人数达200人以上;
(4)聚众冲击、围攻首脑要害单位、地区,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5)非法聚集20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冲突,或者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6)出现超越省辖内的连锁反应。
4. 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民宗事件(ⅱ级):
(1)参与非法聚集,人数在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人员伤亡;
(3)首脑要害地区非法聚集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4)出现本市内跨区连锁反应;
(5)聚集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体性械斗、冲突,或者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6)涉及境外人员参与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5. 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民宗事件(ⅲ级):
(1)参与非法聚集,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2)已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伤亡;
(3)在首脑要害地区非法聚集人数10人以上、100以下,有冲击、围攻等明显倾向行为;
(4)已引发有关连锁反应;
6. 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民宗事件(ⅳ级):
(1)一次(或者历次累计)参与非法聚集人数100人以下;
(2)在首脑要害地区非法聚集人数10人以下,有冲击、围攻等明显倾向行为;
(3)已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
(4)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或者波及到)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方面的一般民宗事件(ⅳ级)应急处置。
1. 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 因各类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信教群众1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 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事件等。
(五)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协调配合。根据民宗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民宗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信教群众利益,加强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规范突发的民宗事件应对工作。
3.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慎用少用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发挥少数民族群众组织和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发挥民族、宗教人士和管理服务部门的作用。
4. 说服教育、及时化解。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及时调集专门力量参与处置,发挥各单位、部门的作用,迅速化解民族矛盾、宗教问题。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任务
(一)组织体系
1. 在江岸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江岸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江岸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民宗专项应急委”),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涉及到民族、宗教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民宗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委政法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和街道办事处组成。
2.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民宗局局长担任。
3.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下设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民宗专项应急办,下同),是区民宗专项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民宗局办公,区民宗专项应急办主任由区民宗局局长兼任。
(二)职责任务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的职责任务: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处置部门有关决定和处置工作要求;
(2)组织、协调民宗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3)决定和终止民宗专项应急预案的执行;
(4)已经(或者可能)发生ⅲ级以上民宗事件,及时报请上级启动预案,积极做好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2.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职责任务:
(1)执行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决定,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2)做好日常值守工作,收集、研判、报告、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信息;
(3)建立和完善信息搜集、跟踪、监控和处置的体制机制,协助发布及时准确的新闻信息;
(4)提供民族、宗教方面政策法规咨询;
(5)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6)协助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工作。
3. 民族宗教团体职责是依法依规管理和服务,做好有关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区民宗部门提请市民宗委协调市民促会和宗教团体,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职责分工
1. 区政府办:协助区政府领导贯彻落实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研究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
2. 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负责收集、研判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掌握事态发展趋势,提出应对处置建议,及时向区民宗专项应急委报告;负责与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为处置工作提供相应的政策法律依据;及时向市民宗委汇报相关情况并寻求支持;完成区民宗专项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和舆情管控应对,指导区相关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 区融媒体中心:协助监测和处置网络上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而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感情的事件。
5. 区委政法委:全程参与突发民宗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各单位有序开展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实时收集、整理事件最新动态信息向市应急办报送,落实应急物资,做好相应救助,协助区民宗应急委(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 区公安分局:负责搜集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目标、重点人群的保护;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现场交通管制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
8. 区文化和旅游局: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文化事业活动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和出版物、音像制品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感情的事件。
9. 区教育局: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教育事业活动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
10.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药品、抢救伤员,落实救治和转移伤员的医院。
11. 区司法局:协助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协调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在区民宗专项应急委的领导下,参与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视情开展化解心结、心理疏导等工作。
12.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资金准备和应急款项拨付。
13. 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协助处理因城市拆迁、征收改造工作中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或宗教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4.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突发事件的掌控、信息收集上报,负责事件发生和处置过程情况的初步汇总,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和稳定当事人思想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负责对涉及本辖内人员和事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遇到行政职能调整或者变更,由继任者履行。
(四)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区委区政府要求,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可以设立处置民族宗教问题的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协调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配合事件发生的属地街道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和必要时施行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三、监测与预警
(一)因新闻报道、互联网和书刊、音像作品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感情及权益引发的游行、抗议、串联、声援活动。
(二)行政勘界、土地开发、城市管理、建设拆迁、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利益而引发的事件。
(三)受境外敌对势力或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煽动,导致少数民族群众或者信教群众与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对抗的事件。
(四)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纠纷甚至械斗。
(五)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或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或在高校等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
(六)其他原因引发的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大规模非法聚集事件。
四、预防与准备
(一)舆论引导与风险控制
1. 加强和完善对民族宗教群体性公共事件监控管理,快速准确分析研判民宗外事件,及时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2. 建立和完善因解决民族宗教问题而引发民宗事件的风险防范制度措施,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单位、场所、行业,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对民宗事件可能突发的方式、规模、影响进行研判,提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隐患排查和信息预警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要定期组织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辖区内排查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认真及时地开展调查和化解工作。
2. 建立上报和零报制度。各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向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及时上报所发现的有关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民宗事件信息。遇有重要传统节假日,提前做好安全隐患和问题排查工作,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及时上报。对迟报、漏报的,要给予批评,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 预警信息的发布,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接到民宗事件信息,在认真进行核实的同时,及时将预警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委(办)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程序经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条件: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
(3)聚集围攻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
(4)人员聚集严重影响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社会安全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宣传教育与队伍准备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负责有针对性开展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应急处置的技能。
2. 健全民宗事件应急处置的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规范化建设,提升职业技能,准备必要的宣传教育、调查取证的装备和器材,发挥应急处置的综合能力。
五、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一)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民宗事件(ⅰ级)、重大民宗事件(ⅱ级)、较大民宗事件(ⅲ级)时,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应立即启动区民宗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委(办)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迅速了解上级启动的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情况和工作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二)ⅳ级响应
一般民宗事件(ⅳ级)发生后,迅速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参与人员规模和影响范围,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及时启动预案,采取下列ⅳ级响应措施予以应对:
1. 及时收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处置措施的准备,为应急处置提供准确的信息保障。
2. 组织民族宗教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跟踪分析评估,预测民宗事件可能性、规模、影响程度和范围,防范突发事件升级。
3.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 强制隔离持械和使用暴力的当事人,妥善处置现场纠纷和事端,控制事态发展。
5. 控制并保护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和燃料(气)供电供水设施设备。
6. 封锁(或者管制)有关场所、道路,实行有效证件查验通行措施。
7. 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对民宗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进行发布和管理。
六、应急结束与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1. 民宗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决定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 应对处置民宗突发事件的职责任务履行完毕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二)后期处置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负责做好后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街道和部门落实救治、安置及善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并向区应急委(办)书面报告,负责提出奖惩意见,落实区民宗专项应急委的奖惩决定。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各成员单位日常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相关信息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预案启动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人员队伍与物质保障
区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学习宣传与预案演练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根据工作的需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
2.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内容包括学习各类预案管理、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应急救援技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基本知识等。
第⑥篇: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县及时、妥善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及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浙江省民族宗教系统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主要包括:
(1)不同民族成员间因为具体经济利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因新闻报道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刊载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游行抗议及串联声援活动;
(3)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4)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磨擦和纠纷;
(5)受境外敌对势力或个别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煽动,发生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事件或者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参与的与政府对抗的突发性事件;
(6)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7)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纠纷、械斗;
(8)因在土地开发、城市建筑拆迁、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利益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9)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或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
(10)其他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事件。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求,各乡镇在本级事权范围内负责做好指挥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当出现或可能出现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情况、分析原因、判断性质,在第一时间内果断决策、启动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平息事态。
(3)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乡镇指挥机构组成。
2.1指挥机构
成立岱山县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在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发生后,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2.1.1县指挥部组成
县指挥部由联系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民宗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指挥部成员由县民宗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自规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新闻办、县国安局等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
2.1.2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决定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有关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5)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报道、记者采访等工作事项。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民宗局:负责牵头制订本预案,组织、指导、协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县教育局:负责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抚稳定工作和教育疏导工作。
(3)县公安局:领导和组织全县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组织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4)县司法局: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事,防止群众因法律政策问题不明或误解而导致矛盾激化。
(5)县财政局:按照岱山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6)县人力社保局:参与处置因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因劳资纠纷引起的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7)县住建局:参与处置因城市规划、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7)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爱游戏官网入口的技术支持。
(8)县自规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处置因城市管理过程中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11)县新闻办: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和对外报道工作。
(12)县国安局:领导和组织全县安全机关发现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县委统战部协助负责民宗工作的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办公室主任。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应急状态下职责:
①根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建议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②负责安排县指挥部会议;
③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实时信息和整体动态,提供决策参考和工作意见;
④根据县指挥部授权,协调指导有关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行动;
⑤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常态下职责:
①保持与有关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市民宗局的联系和沟通,收集、分析、研究有关信息,提出预警或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②组织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制定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辑、印发《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方案》、《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联络手册》等资料,建立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信息库;
③调查研究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
④建立并加强与兄弟县(区)、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的联系;
⑤组织、安排全县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
2.3专家咨询机构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专家组,负责对民族宗教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持,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必要时,专家组成员可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4乡镇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须建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县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各乡镇政府可自行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或建议启动本预案。遇较大及以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本预案启动时,各乡镇政府根据本预案响应机制开展工作。各乡镇政府自行启动应急预案,应将处置情况及善后总结及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3事件分级
根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3.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全县性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0人以上(含100人)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50人以上(含50人)的聚众械斗并造成5人以上(含5人)死亡或20人以上(含20人)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50人以上(含50人)在县政府周边等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使各族人民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
(6)视情况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3.2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跨乡镇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50人以上(含50人)至1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20人以上(含20人)5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2人(含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受伤的
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20人以上(含20人)至50人以下的在县政府周边等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重要场所的事件;
(5)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造成的严重威胁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6)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7)视情况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3.3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某一乡镇范围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以上(含30人)5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1人死亡,1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以上(含10人)至20人以下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视情况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3.4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以内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1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1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人以内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视情况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4预防预警
4.1预警信息收集
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建立情报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各乡镇政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平时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收集、研判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件的信息,取得应急处置的主动权。
4.2预警信息评估和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获得可能发生较大事件的预警信息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由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4.3预警分级和行动
4.3.1红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或者证实即将发生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2)行动:县指挥部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准备。
4.3.2橙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有发生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
(2)行动:县指挥部办公室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考虑事件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应对措施。
4.3.3黄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发生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2)行动:县指挥部及时提醒有关部门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同时考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完善应对措施。
4.3.4蓝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信息显示可能发生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
(2)行动:县指挥部及时提醒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准备,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
5应急响应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1信息报送与处理
5.1.1信息来源
各乡镇政府和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国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信息提供。
5.1.2信息接收和处理
(1)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接到较大以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安排24小时值班,并在最迟不超过1小时内报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指挥部;
(2)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县领导小组书面报送较大以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
5.2先期处置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县属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先期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5.3分级响应
5.3.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1)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县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2)召开县指挥部会议,明确应急处置措施;
(3)县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设立情报信息组(县公安局为牵头单位,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信息提供)、行动处置组(县民宗局为牵头单位,负责依据本预案,组织、指导、协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新闻报道组(县新闻办为牵头单位,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和对外报道工作)、政策法规组(县民宗局为牵头单位,负责民族宗教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善后处理组(县民宗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后果,总结经验和教训)等,各工作小组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承担相应的职责。根据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县指挥部可临时抽调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本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迅速通知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行动,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与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直接相关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各成员单位与县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络畅通;
(5)县指挥部指派的现场指挥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行动。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牵头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力量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恶化;
5.3.2ⅳ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乡镇政府全面负责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民宗局及有关部门要视情给予协调支援,县指挥部视情启动ⅳ级响应。
5.4信息公布
(1)需要公开的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商请县属有关部门确定,经县指挥部批准后,由县新闻办对外公布。
(2)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收集、整理、传递突发事件信息时,须准确、及时,不得漏报、迟报、误报。
(3)涉及秘密的信息,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5.5响应终止
民族宗教事件处置完毕,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待批准后要及时发布响应终止的决定,并告知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政府。
5.6后期处置
(1)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乡镇政府、县属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做好相应人员安臵、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2)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应及时将总结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民宗局。
(3)县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请示县委、县政府,成立专门委员会,对事件的原因、有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要做好通信及网络设备的建设,保障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及网络正常运转,并确保各种文件电传高效、迅速、准确地运转。
6.2资金保障
各乡镇政府和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
6.3人力保障
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根据处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
6.4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和县属有关部门在交通、餐饮、住房、医药等方面作必要的储备,确保应急响应有充足的物资保障。
7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民族宗教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研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培训与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表彰和奖励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8.2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有关方面要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民宗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县民宗局应会同各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制定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宗局负责解释。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岱山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岱党政办发〔2017〕175号)同时废止。
第⑦篇: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为妥善调处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做好民族、宗教方面的稳定工作,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和《泌阳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坚持将民族宗教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全面提高处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报告、早处理”,确保全县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是超前防范、快速反应的原则。建立完善民族宗教矛盾超前排查和预警预防机制,及时发现矛盾隐患,超前做好化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报告、迅速行动,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到达现场,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二是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三是耐心细致、教育为主的原则。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大部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积极做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政策宣传和教育劝导工作。对极少数敌我矛盾性质的突发事件,也要注意做好大多数受蒙蔽群众的争取工作。
四是密切配合、依法解决的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形成民族宗教工作的合力局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处置,防止主观随意,扩大事态。
三、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泌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包括:
民族方面。①民族纠纷。包括因清真食品经营管理引发的纠纷,外来少数民族与其他人员发生的纠纷,因民族、宗教风俗习惯引发的纠纷等等;②因伤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而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包括上访请愿事件、冲击重要目标事件、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事件、打砸抢事件、堵塞交通事件和聚众打架斗殴事件等等;③涉及民族问题的其它突发事件。
宗教方面:①涉及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等有关宗教方面的重大安全事故;②乱建滥塑及私设宗教活动场所事件和涉及非法宗教组织活动的事件;③境外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活动的事件。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民族宗教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民族宗教工作应急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①研究确定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原则;②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③经县政府批准,负责重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民族宗教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分局、县民族宗教局有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①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县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②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日常协调工作;③根据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④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处理进展情况;⑤受应急领导小组委托,向社会发布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情况;⑥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处置总结和责任考核工作。
五、应急处置
(一)基本应急
1、一般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当接到关于突发事件的报告(电话或书面)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核实,综合分析判断,认定可能影响我县民族宗教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应迅速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处置程序:①组织统战、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一步了解情况,控制事态,维持好治安秩序;②召集相关单位,对聚集的少数民族、宗教群众、信教群众进行说服,并做好安抚工作;③召开协调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领导指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解决意见,现场不能圆满解决的问题应在一周内进一步调查处理。
2、重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指因民族宗教矛盾纠纷而引发群体堵街、堵路,围堵政府或政府部门等重大群体事件。
应急处置程序:①信息报警。当接到关于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电话或书面)后,确认已经影响我县民族宗教团结和社会安定。应迅速报告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同时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②组织指挥。发生重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后,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工作人员赶赴事件现场,了解事件起因及进展状况,确定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进行统一指挥、协调处理。③界定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迅速对事件进行分析,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④制定方案。包括人员部署、工作措施和方法等等。注意内外有别,要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尽量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尽快解决。对组织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口头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⑤现场处理。及时布置力量采取处理措施,掌握主动权。属安全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应急救护,人员疏散;属邪教组织或境外渗透性质事件,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公安部门重点介入,事发地乡镇政府配合做好参与群众劝散工作;县民族宗教局动员宗教团体澄清事件真相,孤立违法组织者,公安部门依法惩处为首分子;⑥善后处理。继续做好群众工作,以防事态反弹。对有关人员分别进行教育;对必须处理人员,尽量采用非宗教化的手段;新闻报道要做到内外有别,不得擅自向外发布消息。同时认真做好总结。
(二)扩大应急
当突发事件不能有效控制,如发生恶性群体事件,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立即赶到现场处置的同时,要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协调公安机关采取果断措施,对双方带头人员采取强制性措施。
(三)应急结束
事件已得到控制,重大矛盾纠纷已经化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善后工作已有序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六、后期处置
(一)根据需要成立专门小组,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有关人员责任进行彻底调查,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二)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总结处置经验教训并写出总结报告。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做到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结合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处置预案,搞好预案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处置情况的能力,确保遇有突发事件人员和保障措施到位。
(二)信息保障。准确掌握民族、宗教信息动态,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力争防范于未然,把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阶段。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县民族宗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县民族宗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修订。
(二)责任追究
单位、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严肃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按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的;②未按要求履行报告职责,迟报、漏报和瞒报的;③未按要求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④未按要求履行应急职责的;⑤拒不服从应急领导小组指挥调度的;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出现重大差错事故的;⑦其他严重影响应急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⑧篇: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我校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地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按照信息畅通、反应快捷、处置有方、责任明确的原则,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校园财产安全,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应对突发校园公共安全事故。主要指:
校园治安类。包括恶性暴力突发事件;一般寻衅滋事突发事件。
事故灾难类。包括学校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重大交通伤亡,校园群体活动安全,供水、供电等事故。
自然灾害类。包括防汛和地震,以及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事故。
1.3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原则。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把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⑵预防为主原则。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⑶及时处置原则。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须立即启动工作预案,校园安全领带小组要及时到岗,相关人员须快速出动,及时控制局面,解决问题,及时快速地减少危害的扩大,降低解决问题的难度。有关信息要及时报告三明市教育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⑷快速联动原则。学校发生突发安全事故,以学校领导与安全领带小组为主,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务必迅速响应,快速联动,及时展开协助应急处置。
⑸依法处置原则。学校负责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事故处理中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出发,依靠市教育局以及各类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学校设立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张运椅
副组长:罗世钦、谢阳军、黄书盛、江文林
成
员:胡安生、林水儿、陈兆华、邓联春、段磊、钟馗林
2.2职责
我校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是:
⑴一般职责。负责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校园预防措施的落实,组织学生处、保卫科、总务处、财务室、实验室、微机室、体育室等相关部室,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在校园中组织开展防盗、防汛、防震、消防、治安、疾病等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及时制订或修订本预案;
⑵应急职责。承担校园内各类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原则
学校安全突发事故信息报送的原则是:即时发布、及时报送、确保准确。
3.2预防行动
⑴学校每学期要开展1-2次学校安全工作大检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进行记录,明确责任部室,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⑵学校后勤、财务人员要做好应对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的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安全事故预防和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及其必要的经费。
3.3预警行动
⑴学校出现安全预警信息后,领导小组要迅速核实、判明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快速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处置。同时要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相关处置措施及事态发展情况也必须及时上报。
⑵在确认可能引发事故灾害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开展工作部署,迅速通知相关人员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
3.4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三明市教育局转发的有关规定,执行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
4应急程序
4.1基本应急处置
4.2事件性质判断。学校要迅速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在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同时,立即向三明市教育局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4.3校园治安案件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4.3.1恶性暴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⑴基本原则:学校发生恶性暴力突发事件时,处置期间必须遵循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为本的原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学校能力,以稳定对方情绪为主,尽力避免采取不当的措施,防止激化现场矛盾,扩大暴力伤害的可能性。
⑵基本措施:学校发生恶性暴力突发事件,如校外不法人员,向师生行凶或实施暴力,危及师生生命安全,其基本应急处理措是:以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为第一原则,及时隔离不法人员,判明现场情况,分别对行凶或施暴人员实行制服、控制、说服、劝阻、拖延等措施,争取有效时间,确保学校的安全保卫小组人员到位,同时拨打报警电话,以便公安民警能赶到现场,对其实施更有力、更有效的措施。
⑶学校日常应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械,如:橡皮棍、电警棍、辣椒水、报警器械、监控设备等,还须储存必要的临时救治用品。
⑷日常管理中,学校须高度重视门禁管理,切实把好校园安全的第一道关;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按时上学和放学工作,对寄宿生的出入要按照学校的规定严格检查与控制,做好学生正常出入校门的护卫工作,不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犯罪空间。
4.3.2一般寻衅滋事突发事件的措施
⑴对于一般性寻衅滋事突发事件的措施,学校要及时判断事件发生的性质,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告相关机关处理。
⑵在一般性寻衅滋事突发事件期间,一定要注意正确把握矛盾的性质,把握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原则,争取处理的主动权。
4.4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4.4.1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⑴学校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隔离、疏散学生的同时,采取切断电源等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报警。
⑵学校负责人及领导小组人员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并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
⑶全力组织人员善安置伤病员。
⑷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等必要措施,注意人员、财产安全。4.4.2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⑴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厕所等建筑物倒塌事故,学校负责人员及领导小组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⑵迅速采取切断电源等有效措施,及时疏散师生,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⑶组织解救受困人员,抢救伤病员。
4.4.3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处置措施
⑴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学校负责人及领导小组人员要在第一时间抵达现场,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⑵组织学校医护人员对受伤者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应急抢救处置,尽快向医疗急救部门120报告求援,将伤病员送往医院抢救,妥善安置伤病员。必要时请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帮助。
⑶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4.4.4校园爆炸事故处置措施
⑴校园发生爆炸事故,如实验室、电气设备等,学校应立即启动工作预案。学校领导及领导小组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在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向公安及消防部门报告。
⑵在爆炸事故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治安秩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⑶如果事故发生中有重大肇事者或直接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搜寻物证、排除险情,防止继发性爆炸等工作。
4.4.5恶性交通事故处置措施
⑴发生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学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⑵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者,寻找证人。
⑶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
4.4.6突发后勤安全保障事件处置措施
⑴学校后勤部门要做好校园蛋奶工程场所以及供水、供电、通讯保障的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对其重点场所和关键部位要加强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种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⑵发生断水、断电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学校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和抢救,控制事态。必要时请求当地有关专业部门支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4.4.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拨打120急救电话,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追回已出售的可疑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2、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3、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4、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xx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察工作。
5、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6、严格执行进出入校门的管理制度。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五)联络、教育与接待家长、后勤支援等应急响应过程的各工作与校园踩踏事故应急预案同。
(六)、应急保障
学校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增添相关设备,配备所需药品药物,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尤其是改善学生食堂、厕所、宿舍卫生条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和洗漱设施,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确保学校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的落实。
(七)、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1、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3、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4、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4.4.8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⑴学校举办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上报区教育局。
⑵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校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情况,立即求助医疗急救部门,对伤员进行抢救工作。
⑶活动组织者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要维护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⑷学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4.4.9学生实习紧急情况处置措施
1、学生实习中出现人身事故,企业有关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援,并通知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领导,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中断手里的一切事务(放弃休假)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学校各部门主任及司机一律到岗,随时听候安排。
2、学生无故不到实习单位,企业应尽早与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联系,查清情况,酌情作出相应处理,原则上12小时内应查清情况,若24小时情况不明应向学校领导汇报处理。
3、学生实习期间突发疾病,企业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学生就近送正规医院治疗,并通知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酌情将情况反映到学校实习管理部门。学生实习期间如发生集体发病、中毒等突发事件,在送医院抢救的同时,要立即通知学校领导处理。
4、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与他人冲突事件,现场所有人员均应主动出面制止和劝解,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企业有关负责人应尽快将情况反映给实习指导教师,并协同学校按有关规定对事件作出处理。
5、生产和生活环境发生灾难性事件,学生及现场人员应迅速撤离事件现场,不提倡学生在事件中扮演消防员角色,并迅速通知学校相关领导和人员。
6、出现突发事件,学校要立即查明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其它人不能发布有关事件的任何消息。
4.5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4.5.1
地震灾害事故处置措施
⑴突发地震时,师生如上课,应坐在座位上或躲在课桌下面,待地震过后再迅速、有序地撤离,以防强余震。同时,立即切断电源等,并将教室门打开,确保出口畅通,防止地震造成门窗错位,封闭出口。教师等现场工作人员应冷静指挥学生就地避震。
⑵避震时,身体要尽量蹲下或坐下,蜷曲身体,降低身体重心。要抓住桌腿等牢固的物体,注意保护头颈、眼睛。
⑶组织指挥学生撤离,严防楼梯、楼道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⑷撤离到安全地带后,要迅速清点师生人数。对受伤师生,要立即组织救治。发现有被废墟埋压的,要尽快联系救助(保持冷静,设法自救)。一时无法救助脱险时,受困师生要保存体力,尽力寻找水和食物,创造生存条件,耐心等待救援。
⑸救援受困师生时应注意:①注意听被困师生的呼喊、呻吟、敲击声;②根据教室等房屋结构,先确定被困师生的位置,再行抢救,以防止意外伤亡;③先抢救建筑物边沿瓦砾中的幸存者,及时抢救那些容易获救的幸存者;④救援方法上首先应使头部暴露,迅速清除口鼻内尘土,防止窒息,再行抢救,不可用利器刨挖;⑤对于颈椎和腰椎受伤的师生,切忌生拉硬抬。
4.5.2防汛类灾害事故处置措施
⑴雨季,学校应加强对教学楼、厕所等建筑物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和疏散人员。
⑵学校应加强信息获取能力,及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指令,对师生采取相应的紧急疏散和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停课。
⑶如果发生因建筑物倒塌伤害的师生时,应立即清除其口、鼻、咽喉内的泥土及痰、血等,排除体内的污水。对昏迷的伤员,应将其平躺,头后仰,将舌头牵出,尽量保持呼吸道的畅通。如有外伤应采取止血、包扎、固定等方法处理,并及时送医院。
4.6应急结束
突发安全事故的结束,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宣布。
4.7学校突发事故处理中的其他有关注意事项⑴发生灾难事故,学校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⑵所有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都要考虑可能引发的继发性伤害问题,都要妥善处理,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⑶凡是需要对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跑水漏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5后期处置
5.1应急工作结束后,学校应立即设立恢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重点也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学校要做到:
⑴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⑵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⑶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⑷总结经验教训。要引以为戒,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⑸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案件侦破与事故调查工作。
5.2事件结束后,学校应加强有关预防措施。要加强校内安全保卫和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
6工作保障
6.1通信保障
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保障电话等通信联络设施完好有效。
6.2应急队伍
学校结合岗位责任,建立应急队伍。学校要通过培训和演练,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6.3医疗保障
加强学校保健室和心理咨询室建设。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具备及时做好伤员应急处置和病人转运工作的基本能力。
6.4后勤保障
学校要制定措施,在物资、经费、交通等方面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7.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学校要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教育。认真开展以提高广大师生自护、自救、防灾、逃生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增强教师和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自护、自救、逃生和报警求助的方法。
7.2管理与培训
学校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学校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广大教师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组织能力和实战能力。
7.3演练
学校要定期组织广大师生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演习,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学校要重点进行恶性暴力案件、火灾、地震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演习。使学生熟悉紧急情况下自护和逃生的方法。
8.附则
本预案由黄金寨小学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其修订和实施
第⑨篇: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保障民族宗教界的合法利益,维护宗教和睦和社会和谐,确保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为指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为出发点,以维护民族宗教界的合法利益并确保社会稳定为主要目标,坚持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相结合,立足预防,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有效处置各类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为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作出贡献,为全面推进我乡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处置原则
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与指挥,要以处理非民族宗教问题的方式来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分清事件性质,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教育与打击、严惩与转化相结合。处置宗教方面突发性事件时,要遵循“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旨。处置民族方面突发性事件时,要围绕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团结进步,有利于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的目标。
三、适用范围
凡本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事件均适用于本预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特发性事件,包括群体上访、请愿、集会、游行等;
2、因新闻媒体和文艺作品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和少数民族群众民族感情而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3、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引发的影响社会生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
4、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渗透的事件;
5、宗教活动场所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不幸发生的较大事故、意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事件;
6、其他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事件。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关闭
本预案的启动与关闭,由乡宣传统战委员报乡长批准后启动或关闭。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
1、组长:乡长
2、副组长: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3、成员单位:党政办、宣传统战办、乡派出所、乡卫生院、事发地行政村。
(二)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领导小组,并由赶赴事故现场的最高党政领导担任现场组长,发布应急处置命令;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协调工作;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现场抢救;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闭事件现场、道路或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根据先期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决定是否应急,请求上级支援;组织协调应急保障工作,决定临时调度有关人员,车辆、物资、设备、设施、资金;传达上级有关指令;负责向上汇报,对外协调沟通,信息新闻发布。
2、成员单位职责
(1)党政办、宣传统战办。承接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报告;请示启动或关闭应急处置预案;通知领导小组或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件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置工作;及时向乡党委、政府领导及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件处置工作的指示和批示;代表领导小组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和组织新闻单位对事件进行客观、适时地报道。
(2)乡派出所。负责组织火灾等事故的处置救援,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组织必要警力维持现场秩序;负责开展依法严厉惩处制造事件的为首分子,对事件的调查处置等。
(3)卫生院。负责医疗救护指挥和落实伤病人员的治疗与救护应急工作,负责事件现场医护人员的调配和组织现场救护及伤(病)员转移抢救。
(4)各行政村。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事件的调查处置。
六、应急和处置的主要措施
(一)首先应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事件发生后,必须迅速对事件进行调查,判明性质,并根据事件可能产生的最大危害,依据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迅速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掌握事件处置和发展的动态信息。处置过程中,必须讲究方法。实行内外有别、就地处理,防止扩散,尽量化解和减少矛盾,把事故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依靠当地组织、宗教团体和民族宗教界人士,向有关人员做好思想教育和化解矛盾工作。
(二)扩大应急。当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事态时,要扩大应急,请求上一级政府支援。
(三)事件的调查处理。事件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在调查处理事件时,必须坚持事件起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群众没有教育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四)妥善处理善后工作。要妥善组织做好善后工作,稳定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情绪,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同时,要对事件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总结,研究完善防范措施,为今后处置类似事件积累经验。
第十篇: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1.2 制定目的
预防和减少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突发事件管理体制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方面的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格局。
1.3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xx省宗教事务条例》和省、市、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民族宗教可能导致紧急状态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适用本预案。
1.5 事件级别认定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影响的范围,将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事件级别具体标准按省、市、县预案规定执行。
1.6 遵循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统一领导,靠前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及时报告,信息共享;快速反应,整体联动;依法处置,科学应对;信息公开,正面引导;着眼全局,统筹善后的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修文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民宗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教育局、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生态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局、电信、移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县民宗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2.1.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县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内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贯彻上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措施,负责审查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制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统一指挥、领导、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涉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处置。
县委宣传部: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及时对新闻宣传报道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和新闻发布,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民族宗教知识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委政法委: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县委统战部:统筹协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组织制定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和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调查,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和检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做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县公安局:及时封锁现场维持秩序,做好现场内外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对不予配合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县司法局:协助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调组织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参与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调处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接待接访工作,引导来访人员依法有序反映诉求。
县教育局:防止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涉及学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上级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县卫健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等卫生工作,加强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打击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流通。
县民政局:划拨一定的救助款项和物资,对突发事件造成的贫困人口提供救助,为救助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建设。
县应急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安全监测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文化稽查工作,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游客疏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药管理,指导和加强农民的卫生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县生态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森林防火和环境保护工作。
县交通局:在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
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重大节日节庆活动食品安全检查,严把食品安全监管关,严厉打击伪劣商品的非法流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县发改局:加强价格监管,打击哄抬物价和乱收费用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县供电局: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造成的电路抢修和送电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当地乡镇党委镇政府、街道党委和服务中心以及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2.2.1 办公室的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县民宗局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县民宗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民族宗教的副局长兼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办公室人员可根据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2.2.2 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协调职能,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3.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指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应用科学手段判断事件演进速度、方向和规模,并按照预测结果做出预警的过程。
3.1 信息预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分析、早预测、早处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收集、报告对民族宗教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行业信息的采集、分析、预测由分管领导负责,综合类信息由办公室收集汇总。
3.1.1 信息预测与报告的内容
⑴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信息。
⑵预案中涉及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信息。
⑶突发事件在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所有信息。
3.1.2 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管道和方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是监测与报告辖区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县民宗局是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监测与报告的责任主体。信息监测与报告的方式主要有电话、书面报告、计算机网络三种方式。信息监测与报告主要有以下三个管道:
⑴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要求直行报送。常规信息监测报告的对象、程序、时限等内容须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⑵对有征兆性事件或重要监控事件,由县民宗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监测与报告。
⑶公众发现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征兆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接警机构报警,接警机构为县政府应急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县民宗局及各基层公安派出所,接警设施为接警机构应急值班电话,指挥部办公室(即县民宗局)电话为2322062,接警后按照应急响应的程序要求进行处置。
3.1.3 信息监测与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⑴程序
a、常规信息:常规信息由本单位协助乡镇政府、街道服务中心监测并按要求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报送县应急办。
b、重要信息的报告:监测到有突发事件发生征兆时,必须立即对事件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等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建义,并立即报县应急办。
c、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随时将有关信息报县应急办。
⑵时限
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县应急办报告,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1.4 信息安全
信息监测与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3.1.5 监督及责任
⑴接受县应急办的信息监测与报告监管和对报送情况的检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⑵有责任按预案要求报告相关信息,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⑶市民有义务将所知信息报告有关部门。
3.2 预警
3.2.1 发现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分析、分析预测,达到预警程度的报县应急办并提出预警建议。
3.2.2 接到预警信息后,依据相关预案进入警戒状态并实施处置。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建成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3.4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获取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发布。
4.应急回应
4.1 分级回应
4.1.1 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1.2 发生跨区域的突发事件时要与有关部门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作出联动响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 响应程序
4.2.1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事件级别和实施分级响应之前,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⑴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⑵请示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处置;
⑶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⑷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⑸向社会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⑹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县级专项应急机构和县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2.2 接到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报告时,要立即报告县应急办,组织相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
4.2.3 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控制事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4.3 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出现本单位难以控制的扩大趋势时,报请县应急办请示扩大应急。
4.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配合新闻媒体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4.5 应急结束
4.5.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宣布应急结束,做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4.5.2 突发事件发生事发在2周内向县应急办提交处理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理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⑴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济救助受灾群众和救治受伤人员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⑵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救灾物资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⑶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调查、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⑷及时制定重建计划,尽快恢复事发地的生产、生活秩序。
⑸突发事件的赔偿和征用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6.保障措施
6.1 预警系统建设
初步建立预警信息系统,对突发事件进行常规和专业数据监测与预警,负责本部门相关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报送县应急办备案。
6.2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县、乡、村民族宗教应急机构工作联系三级网络,建立健全并落实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并保持信息传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公布各级各部门应急办公电话和移动通讯爱游戏官网入口的联系方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3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事件处置成员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的人员平时由所在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参加本乡(镇、街道)、部门、本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在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及宗教活动场所应急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要加强联动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应急队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队伍的有效运行。
6.4 现场支援保障
突出事件处置成员单位、事发乡(镇、街道)政府及宗教活动场所要组织好处置、救援保障工作,确保所需设备、工具等物资及时到位;确保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的供应。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征用应急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和调用人员,涉及的组织或个人应无条件支持、配合、服从。
6.5 技术装备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及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紧急处置装备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处置装备,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与保障计划,做好装备器材、交通通信工具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6.5 经费保障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党委、政府在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事件知识和预防、除险、自救、互救等技能。
7.2 培训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对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及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1.与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2.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员指挥能力;3.处置突发事件战术;4.个人安全防护知识;5.处置方法和步骤。
7.3 演习
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成员单位协同处置、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形成较为完善和规范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
演习贴近实战。演习包括以下内容:预警、报警、开设前方指挥所、信息收集和分析、动员准备、途中的交通调整和安全保障、先期处置力量、二期处置和预备力量的配置、救援中的后勤保障、到达现场后的警戒哨设立和警戒线的划定、开展现场工作的步骤和方法、演习结束后的转进、评估总结、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等。演习结束后,结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习方案,对演习的各个环节和总体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演习方案,使之更符合实际和实战要求。
8.监督检查
8.1 为确保本预案制定的各项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得以落实,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监测、保障、处置联动、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使应对突发事件的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开展对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后患。
8.2 对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情况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漏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并将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处置工作情况定期作汇报,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9.附则
9.1 奖惩
9.1.1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报请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有力抢险,出色完成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测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措施得当,成效显著者。
9.1.2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报请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急关头临阵脱逃的;挪用、盗用、贪污抢险救灾款项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它危害应急救援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报县政府审批或备案。
9.2.2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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